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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中,学校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学习艺术课。但学校老师,尤其年级领导多次以“学校没有艺术生”,“学习艺术课不能回学校”等理由带有威胁,强制性的话语来阻挠。但学生学习艺术课是为了自己的前途,而以育人为宗旨的学校却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失妥当?并且在明知艺术生需要长期在外集训,参加艺考。会耽误大量学习文化课的时间,文化课成绩必然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学校却在高考报名期间让艺术生签订的《艺术生离校外出集训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上特意添加一条“如果艺术生在高三上学期的第一次质量预测考试当中,成绩没有达到本科线,则予以清除班级”的条约,并且特意强调必须签订此项条约,甚至班主任的口中还有“专门就是让签订这一项条约的”这样的带有威胁性,强制性的话语。我不明白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不是明摆着的意思就是找了个看似合理的,有理有据的理由以此不让艺术生参加完艺考后继续回学校学习吗?我不知道这样的在没有校规中都没有提及的仅仅是年级处单独下发协议和条约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这只是一个学校的做法,在我们县城里的另外两所重点高中和其他普通高中皆没有此种情况。在同等资格的情况下为什么唯独只有一所学校有此种特殊的协议和规定?并且没有任何校规和教育局管理规定作为背景。难道这样的一个仅仅隶属于学校的年级处能够拥有这种权利吗?这样的一份协议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吗?甚至个别班主任在这种情况下还强制学生参加第一次质量预测考试,甚至带有明显的威胁性语言。

刑事辩护 2019-02-15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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