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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与前妻于2013年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及所有财产归女方,并在离婚10年内每年给前妻20万作为补偿。2015年我与我丈夫相恋并于2017年登记结婚。我们共同买了房子,现在每月需要还房贷一万多元,我是国企员工,收入不高,年收入不到10万。我也是再婚,我与前夫的女儿跟随我们一起生活,我丈夫是一个私企的中层管理人员,现在单位效益远不及原来,现在的收入也只能满足目前的各项生活开支,为了给他前妻每年这笔赔偿费,致使我们省吃俭用,生活拮据。而他前妻有几套房产一辆宝马汽车,有房租和炒股收入,生活过得远比我们富裕。同时为了他与前妻的孩子初中读上地段的好学校,2018年经他们协商,把孩子的抚养权给我丈夫,把孩子户口转到入我们户口,并将于明年将孩子接回来与我们同住。请问再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像我以上这种情况,能否仍不再支付她前妻每年20万元的补偿费。

离婚 2019-09-14 16: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再婚后的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的叙述,你丈夫可以减少相应的抚养费。如果孩子随你们生活,可以不支付上述费用。
    【追问】黄律师,您好,感谢您的回答。但是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是给女方的补偿费,抚养费另外给,这种情况能否不再支付或减少支付补偿费?
    【回答】那就要固定证据证明经济能力发生变化,已经不能支付相关费用。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那么不管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有一些常见情况,比如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这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按揭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那么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可以分割。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你好,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你具有支配权,男方不可以用共同财产去支付赔偿给前妻,他可以用他的那一部分支付给女方。但是抚养权归你丈夫之后就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了。
  •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的哦。
  • 你好,婚后收入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需要支付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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