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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企业一直向另外一个城市的一家公司长期供货。为了方便工作,我在该城市设立银行账户,并有一合伙人,他负责向我提供一定的周转资金,并负责催要货款,还持有财务印鉴可以办理银行业务。同时商定根据发生的业务量我要向他支付一定的佣金。上个月因他资金紧张已经无法垫付资金,我们决定解除合作关系。10几天前我们正式商定解除合作关系,我收回委托及银行印鉴,并支付给他20万佣金。但是,我今天与购货单位对账,发现他已经于一个月前从购货提走预付款60万,期间从未告诉我此事。我找到他后,他否定了我们曾经商定的20万佣金,以我们之间的账目还没算清为由,拒不归还这60万,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对账。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我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辩护 2011-09-29 20: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暂时还说不准,要看他占有该款的动机和目的。有几个问题不是很清楚,一是、既然你们是合伙关系,什么要支付佣金?二是、他提供给你周转资金的性质?如果不是合伙关系,他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侵占了你企业的财产,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 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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