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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分居满两年没有任何联系,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离婚 2019-02-23 0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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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包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二是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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