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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醉酒驾车肇事应该归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把这类犯罪定为交能肇事罪,我认为是不合理的,交通肇事罪应该只针对有驾驶资格的主体,而无照醉酒的人连驾驶资格都没有,他们的驾车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存在必然性(不肇事是偶然的),肇事者明知危害的可能性,仍付诸行动,主观就存在故意,而且以交通肇事罪来量刑实在是太轻了,根本起不到惩戒的效果,看看我们周围的悲剧吧,难道教训还不够深吗?我认为这是现行刑法不合理的地方。希望多多指教

刑事辩护 2009-05-15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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