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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双方各带一个小孩,可再生一个属于双方的孩子吗?

离婚 2019-06-20 04: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
  •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生二胎的十二大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给孩子改姓?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 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 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 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 力,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 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离婚后,一方再婚的,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   在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吴忠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本县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夫妻,可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 你好,生育孩子问题,建议你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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