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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下我是在厦门一家日资企业的员工,我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公司最近在查关于请病假,制造假的证明的事情,结果查了一部人出来,公司就发联络说,如果来自首的话可以重轻发落,我当时去问的时候他们告诉我只要交钱写检讨书就可以了,所以我就去自首了按照相信的病假该成事假的差额进行赔偿了。我是2010年3月份发生的事情。结果后来公司发了张降级处分通知书给我,让我感觉郁闷的是有两点:1.为什么所有的员工都是做错了同样的事情(制造假证明),而公司对普通员工和领班级别的处罚会不一样。2.本人提供假病历时间是:2010年3月(因要回家待产),而公司给我的降级处分通知书上写的2011年3月。麻烦您能尽快回复!谢谢!

诉讼 2011-09-30 0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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