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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有一套房我们夫妻共同贷的现在贷款已还清如果再从异地买房首付几成

其他 2019-08-29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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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您提出的贷款异地建房子买房子需要怎么办理这一问题,如果异地户口买房可以提供五年年以上本地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完税证明的话,是可以贷款买房的。这是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可满足的话,还需要办理的如下一些手续或填写一些单据:首先,外地户口需要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其次,凭借购房买卖合同,填写申请住房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家庭房产实有套数保证声明、借款人家庭房产实有套数保证声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报告、个人住房贷款信贷人员与借款人面谈记录、外地户口需提供五年年以上本地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完税证明(这一般由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带着这些表单去银行办理就可以。
  • 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人一半。但是鉴于该房产是经济房,没到上市交易期,一般不允许转让,只有使用到上市交易期满后再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扣除购房借款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儿子是成年人,也出了部分购房款,那作为家庭成员也可以要求分得部分。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因此,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不然,如果房价下跌了,那么是否能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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