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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母亲在2004年买了江门一套房产,一次性付清的,当时房子还处于按揭的状态,我们当时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得到房产证。直到2018年我们发现房子的贷款一直没有还清,因此产生了21万的本金加利息的费用需要还给银行。于是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告了卖家,当时要付清21万贷款,我们才可以拿到不动产权证,而卖家又没有钱还,于是律师建议我们代为还清,并且签订了协议,卖家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这笔钱,但是现在仍未归还。请问这种情况起诉他,胜诉大吗?另外这套房子我们准备卖出去过户给别人,请问如果之后已经过户给他人,还可以起诉吗?

其他 2019-03-01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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