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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案在巨鹿法院,女方起诉离婚,在判决前2天,女方把孩子弄走了,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孩子3岁了,男孩,女方家庭条件差,没稳定收入,我想要回孩子,可以吗

离婚 2019-04-11 16: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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