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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劳动争议民事诉讼,2011年2月18日立案,4月22日开庭审理(只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到庭,适用简易程序),理应3个月结案,2011年8月23日法院电话通知我,8月29日再次开庭审理(有几位法官,应是普通程序),法院至今(9月30日)不下判决书?请问:从时间上讲法院是否可以这样做?程序合法不?如合法,判决书应在几月几日前必须下达?如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仲裁 2011-10-07 0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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