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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孩子抚养费以什么为标准!!

离婚 2019-03-04 18:4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131%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131%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抚养费数额为有固定收入,按其收入20%-30%给付。
  • 孩子实际需要,一般是非直接抚养方收入的20%-30%
  • 孩子抚养费,不抚养方,支付收入的20-30%
  • 对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 对方收入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
  • 孩子的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的收入情况。
  • 根据支付一方的收入情况、孩子的生活消费情况而定
  • 有固定收入的为固定收入的20%-30%
  • 视不负责实际抚养一方的收入决定。有固定收入的依照固定收入为基数,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同行业标准为基数,在仅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的情况下依照前述基数的20~3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孩子的,最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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