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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在2003年将学校19亩多的土地以980元/年的租金租给校旁的一农户只允许种植,合同年限30年,每两年交一次租金。2005年因该农户转租给别人养鸡,我校视该农户违约解除合同,不收其准备交2006和2007年的租金,但当时没写书面解除合同书,他当时也没表示异议,如今当年种下的桉树长大,该农户又想要回所租的地,说当年是因为学校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学校现在想把地另租给别人可以吗?学校解除行为有效吗,原来与该农户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其他 2011-11-03 1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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