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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7日,早上8:30用完电动车后放在小区的车棚内,下午4:30发现电瓶被盗,马上通知了保安,并报110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保安处的处理意见是,加强保安的管理和巡逻力度。同样9月30日,新买的电瓶在同一地方被盗,问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该找谁负责?

争议解决 2011-10-04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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