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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生意来往于2017年1月份止,欠别人29000元,之后给付了10000元,下欠19000元,后来到2017年5月20日这段时间,对账明细上欠了72600元,我也签了我的名字,他给法院提供了这段时间的明细,我发现有疑问,多算出了35550元,现在对方起诉我了,我能不能在法庭上与对方重新清算这比明细?

离婚 2019-03-14 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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