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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个人偿还债务,但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以审请执行公司股东的财产吗

案件执行 2019-03-15 07: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所归纳的类型及适用条件,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超范围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根据该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的前提条件限于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违法清算等情形,其法律义务与责任较为明确。但该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并无追加被执行股东所投资或入股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类型,其原因在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责任财产流失,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直接执行被执行股东的股权为已足。更何况企业法人为另一独立民事主体,未经法院审判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极易侵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只有在组织合并、分立或接收调拨划转财产等情形下,才能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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