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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底离职,那过年的带薪年假应不应该发

其他 2019-03-16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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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员工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离职,而2008年度的年休假尚未享受或者是部分享受,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某员工工作时间为3年,2008年10月31日离职。根据《办法》规定,其法定的带薪假应当是5天,但是由于其2008年度的工作时间并未满1年,因此其离职时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是305÷365×5天=4.178天,即该员工劳动年休假为4天。由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2008年12月31日前解除,不具备在单位休假的条件,因此单位应当向该员工支付4天的工资作为假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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