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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7月份和老板电子邮件沟通离职时间为18年12月31日,12月17日和公司沟通想继续工作但公司表示劳动合同在19年1月31日解除,19年1月份继续工作且公司发放工资,1月31日公司提供退工单。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此行为是否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其他 2019-04-05 18:1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
  • 可视为单位解除合同。
  • 解除不续签,应该补偿
  • 可视为单位解除合同。
  •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4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3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即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才可以: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如果你本人未提交辞职报告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到期不予续签,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属于单方解除,可以主张双倍赔付
  • 是否提供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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