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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恳的请律师专家给予指导!真是不知道再如何着手!与公司的劳动仲裁程序已裁决,接下来该怎么办,具体经过:1.   由于公司原因拖欠5个月工资,本计划上劳动仲裁,但公司又需要有人继续工作,经协商2016年8月8日由当时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占股85%以上)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多人签订工资未支付说明(签个人名,盖公司章)后继续工作。2. 当月8月18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另外一个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3. 直至2016年12月底公司仍然不能正常发薪资4. 2017年三月份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十月份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公司,公司拒不执行,2018年3月开据劳动仲裁的送达通知书!5. 目前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注销(挂着好多待执行案件),没有办公地,公司没有资产!原法人(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占股85%以上)另注册一个同样性质的公司继续原有公司的业务,据知没有担任新注册公司的法人,但为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证据搜集打听,原法人已将名下资产(房车)转户,该吃吃,该喝喝,只不过资产不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事很明确是怎么会事,但是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下一步该怎么办!能不能有以下措施:1.  对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  对变更后的法人申请高消费限制3.  因为拖欠和签署工资未支付说明是在原法人的行为下产生,能不能在对公司申请强制的时候追加对原法人的高消费限制,将原法人列为被执行人4.  原法人签订了工资未支付说明,(原文: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否直接就此保证说明对原法人进行个人起诉,追究其连带责任,由其支付! 或者说有更为合适的方法,请律师专家给与指导! 

综合法律 2019-03-26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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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的劳动仲裁程序已裁决,2017年十月份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能不能在对公司申请强制的时候追加对原法人的高消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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