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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8月与鸿富泰签定了3.5年劳动合同(2010年2月到期,规定了3000元违约金),签定合同后被安排到PCB工厂(宏华胜)上班至今,2006.10~2007.12宏华胜为PCB事业群的一个独力法人企业,因经营状况调整,宏华胜于2008年1月划归到集团另一个事业群(CP事业群),应集团要求,公司于2008年3月与我从新签定了一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因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工作时间长--日均上班时间>12小时,薪资底)双方面原因,我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我需交3000元违约金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请问: 1.公司所说的06年合同为08年合同的附件,08年合同中没有但06年合同规定的条款还需继续履行是否合理? 2.公司要求我从新签定新合同是否应该终止原合同? ps:集团另一个事业群(PCB事业群执行的是先终止原合同后再签定新合同) 3.08年新合同对我的集团定位降低了,由重要干部变为一般干部,没有配股配房等潜在福利的资格(相对减少了我的福利),现要求我同时履行两份合同是否公平合理? PS:06年合同我为储备干部,签订了保密协议;08年合同我为一般干部,为无需签订了保密协议人员。 4.06年合同有一款规定:“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不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此条款及新劳动法规定,是否可以确认06年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现在失效?

其他 2008-04-02 0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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