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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认定工伤,满一年未评残单位如何开支?

其他 2019-05-09 2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应当支付你工资
  • 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按非法用工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一、 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 申办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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