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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借款人死亡后,借据约定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至本息还清,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向借款人追讨借款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在巜借款借据》的借款人处和担保人处签名并捺上指模。借款人其在借款时故意隐瞒病情,在收到借款十多天后因肝癌死亡,至今无法偿还本息,借款人死后留下有房屋筹遗产,担保人向借款人担保是事实,但是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情况不清楚,借款人作为出借款的人也不知道病情。借款当时,担保本来只是见正人,但后来确实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依约承担依期还款和担保责任。担保人提出先由借款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再由担保人保证责任主张,因担保人依约承担的是连带保证担保,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请问我这个担保人可以上诉先清算遗产后不足的那部份再偿还吗?

其他 2019-03-27 2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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