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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8年九月二十八号贷款借朋友崔某5000元,原本双方商量好的是贷款崔某自己每月偿还贷款和贷款利息,但是崔某只是偿还了两期贷款,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催促多边无果,现在人也找不到了,联系到了也是说这两天还,已经半年左右了

离婚 2019-04-13 17:4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看证据了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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