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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儿子自2004年11月11日因工执行任务受伤至今卧床不起,仍在广州陆总医院医活,手脚不能自主活动,不会说话,没什么意识,经医生鉴定希要2人做护理工作,一个是伤者的妈妈一个是请的护理工. <2>请问律师:伤者的妈妈自我儿子出事那天起陪护工作至今有没有工资和伙食补助的?如有的话按规定每月伙食和工资补助多少呢? <3>在院请的护工工资是我给还是我儿子单位给?每是多少工资?是按广州工资标准给多少?按东莞工资标准给多少? <4>我儿子从2007年11月份已拔掉胃管至今可以吃粥了,现在广州租了间房每天煲粥和汤给伤者吃,这些费用由那方负责?每天多少呢?

争议解决 2008-04-02 15: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如购买了工伤保险,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您所述费用跨越了伤者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由单位负担,其后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全部由单位负担。
  • 1-4级伤残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单位没买社保的由单位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1-4级没有)
  • 由单位承担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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