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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年10月,自然人王某和钱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屋租赁中006年10月,自然人王某和钱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其中王某、钱某分别持有中介公司48%、52%的股权。中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中介公司成立时,选举王某为执行董事,钱某为监事,聘任王某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2009年3月23日,钱某通过速递方式向王某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为:中介公司定于2009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王某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3月29日并得到钱某的同意。2009年3月29日,中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钱某和王某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中介公司出纳丁某负责记录,由钱某主持,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王某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钱某管理公司一切业务”。钱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王某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中介公司的这份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王某应当怎么办?

其他 2019-04-09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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