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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09年3月底,我于一培训学校应聘后,在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开始了口头约定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并交纳了500元培训费。 5月中旬,学校提前要求我要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要么离职。我最后只得同意离职。 离职当天,校方在足额给付我当月工资后,以在试用期内对我的诸般优待例如:试用期间予以正式带班,工作时间内外进行的几次业务培训等为由,拒不退回我之前缴付的培训费。但事实上,学校所安排的只是普通培训,并不包括异地培训、付费培训等。 幸而我手中仍保留有学校开具的培训费收据。 请问在这种没有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追回此笔培训费? 500说多不多,但却是我试用期内的月工资,而且为争一口气我也不可能不要。劳动仲裁费听说要520元,如果我申请仲裁的话,胜算大吗?最后会不会损失更多?

仲裁 2009-05-18 1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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