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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给兄弟写了一份声明,委托他全权处理父母的房产继承(有签字未公证).08年开庭前我通过报刊声明和邮件推翻了该委托声明.法院承认了推翻有效,却将委托书中的"无条件放弃继承"这一句用<<继承法>>判定仍然有效.请问,既然委托和声明都被推翻了,其中的语句为何还要按其他法则来判定有效呢?

争议解决 2009-05-19 22: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同时,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此复。
  • 建议带好有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或电话咨询律师,以获得更好的回答。现在的情况是对方如何办理的继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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