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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6月在卖场租用地方,房租有另一方公司出,水电费由我司出。出具发票需要出租方提供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与出租方的收据。7月初卖场将收据给我,公司给我将2月的水电费钱给我转交出租房(贰万元),由于出租方一直没有问我要这笔钱,直到8月初,我由于公司调动较大仔细考虑后离职。9月中旬出租方找我要这笔钱。当时由于自己私心太重,导致这笔钱已所剩无几,现在我想知道这样会有什么后果产生,严重会怎么样???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0-08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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