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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场是市事业单位, 我是副场长、党委委员。2004年因弟弟小孩上学我找下属林场借10万元钱,林场班子经集体研究同意了。2005年7月归还。 林场是我总场下属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其场长书记由市林业局管辖(考察任免管理),业务由总场管理 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没有指认我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的情节,更没有提供能证明我有此情节的证据,只是竭力想证明两点:1、我是林场的上级领导;2、我利用了领导的身份指使林场将公款借给我使用。 这是在庭审时我的陈述,法院认为我是上级,对林场有一定的 制约性和约束力,场长书记的证词“不得不借”也证明了这一点 ,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指令”,罪名成立,判三缓三,我正准备上诉中院。尊敬的各位律师,此案前景如何?请发表高见。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4-13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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