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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在得知其职员王某被某公司业务员殴打后,随纠集多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前往某公司。期间,李某当众扬言:到那之后,打断胳臂,腿都行,只要不死人,都能摆平,。到达某公司后,在李某的指挥下,其纠集的人员与王某纠集的人员聚众持械斗殴,导致4人受伤,一人死亡,后李某投案自首。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 2019-08-06 02: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要看其主观要件,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使部位,是断定主观要件的一个条件,但不要唯一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 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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