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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高考农村专项,要求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一开始户口本的户主是我叔叔,在我父亲户口页写2009年3月11日迁来本市(县)。2019年2月26日户主变更为我父亲,新的户口本父亲页上既写着2009.3.11迁入本市(县),也写着2019年2月26日由某地(就是2009.3.11迁来后的地址)迁来本址,而我的那一页上只写着2019.2.26迁来本址。且自2009.3.11年到现在,户籍地未发生改变,请问我是否可视为2009年3月11日迁入,并具有当地三年户籍?

离婚 2019-09-13 0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派出所的咨询费,我觉不算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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