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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00万,约定一周内供货,若未按期供货时按合同总价500万元的30%支付违约金,后只供应了136万元的钢材,但已预付了280万元货款,现买受人起诉要求:继续交付剩余144万元的钢材,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出卖方认为未违约,要求将违约金调低至0,本案中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应按未交付钢材价款144万元为基数乘以30%计算,还是按约定计算,或按已付款280万元为基数乘以30%计算,还是按未供钢材部分银行利率的1.3至1.5倍计算?

其他 2019-04-27 0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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