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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再生资源公司(原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本行业1979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供销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企总办同时下发文件制定了有毒有害津贴补助,但原企业在改制前并未给职工申请特殊工种,请问本单位在基层一线的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特殊工种待遇吗?

其他 2019-05-09 1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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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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