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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拟组建某酒店。乙公司要求引进丙公司参与该项目,但甲公司坚持只能与其中一家企业合作。于是,乙、丙两公司决定以乙的名义投资,但双方另外签订里一份协议,约定:酒店项目中属于乙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在乙公司应向酒店投入的2000万元出资中,1000万元的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并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000万元,由乙公司与丙公司按40%和60%的比例分担。利润和亏损都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得一半。协议签订后,丙公司将600万的资金交付乙方,作为对酒店的投资。而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随后,双方也按协议共享了对酒店的股权收益。2010年起,酒店以设备陈旧需要改造为由连续3年不分配利润。于是,丙公司向反原地起诉讼,要求确认骑在酒店中的股权。请问;1、该隐名投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该合同能对公司与其他股东产生效力吗?3、改合同能对公司、股东以为第三人产生效力吗?

其他 2019-05-09 09: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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