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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7年通过朋友介绍,和当时的榆社大酒店负责人梁总口头协议,雇佣我安装洗浴设备,工资为日工资,设备由用方购买,并于2017年底安装基本完毕,工资结算清楚,在此安装期间一直有电工及水暖工配合工作。2018年酒店负责人换成其他人,此时的酒店管理人员夏**(电话为18),刘**(电话为18)屡次打电话向我询问安装情况,因想及早开业,继续雇我去榆社完善最后的安装,于是我在5月19日到达酒店,因涉及到电的问题,所以我让酒店的电工王**配合我工作,但是王**那天准备去外地,带来一个人***和他一起接电,不料在下午5点多,***从浴区顶棚上摔下,跌成重伤。我和酒店属于雇佣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不是我所雇用,因此这起事故和我没有任何责任。现在伤者起诉酒店,酒店原负责人想让我出示以上证明,我应该出吗?怎么办

其他 2019-05-09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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