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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没营养,过了一年我又想继续营业,但是营业执照要过期了。我现在营业,补办卫生许可证,工商要发我的款,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工商事务 2019-10-30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去工商局办理!!!!!
  •   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314号)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从事冷饮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放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二、预防性体检费
      对从事食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为80元/人次。
      三、培训费
      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培训收费标准:一般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30元/人次(15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100元/人次(15-2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岗位特定人员培训、考核费:200元/人次(30-4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
      四、健康证工本费
      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发放健康证。健康证工本费10元/人。
  • 个体工商户视为无照经营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具体罚款要看经营的是什么之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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