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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册申请的商标被部分驳回了,我没有申请分割,那我申请的商标没有驳回的部分能不能通过,要多长时间才能公示下证啊

其他 2019-11-07 1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里向你推荐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五、规费的缴纳  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证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证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amp;#251;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商标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δ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 商标和版权是两种保护体系,只要商标局审批下来,注册商标就可以使用。但是商标分45个类别,您只注册了其中的一个,如果别人登记了版权,对您以后发展其他的行业就会有一个重大的屏障。(例如你是做卫浴的,注册了11类,而21类厨房用具没有注册,您以后想发展一系列的产品就不行了。)而且版权保护的范围很广,他保护协议成员国里170多个国家,对您以后向国外发展有很大的不利。就算您现在在其他类别上注册或在国外注册,他随时都可以拿版权去撤销您所注册的商标。rn同样的道理,如果他的版权在先,然后才有了你的商标注册申请,其实他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评委取消你的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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