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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但是公司压了我最后一个月工资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会影响我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其他 2019-05-13 0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  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 领取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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