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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7年11月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签完15个工作日内收到了拆迁款的95%,剩余尾款是待房屋拆除后支付到位,但因拆迁的是门面房,牵连到租户,租户不签字,(租户不签字,是租户个人原因,35户,同样的补偿方法,其他34户己签字搬走)导致我的尾款一直没到位,找拆迁办,拆迁办意见不一致,有些领导认为不该扣押我的尾款,有些领导又认为虽是租户原因,也该扣押房东的,请问拆迁办扣押我的尾款合理吗?

拆迁补偿 2019-10-16 13: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要按你们协议的约定来处理。既然协议约定房屋拆除后支付,那么得等房屋拆除后支付。
  • 征收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一般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当事人对此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估价的结果应当保证足以买到与被拆除房屋相同水平的房屋。被征收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或协商价;
    2)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装修部分评估价或协商价;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移机费用;
    4)搬迁补助;
    5)营业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6)提前搬迁奖励费;
    7)征收人给予其他奖励。
  •   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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