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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06年3月协议离婚,就小孩抚养费:他抚养小孩,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同年4月在民政局离婚后,我和前夫口头达成一致,抚养费每月支付300元。就此,离婚后至今(已3年),我一直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前夫从为提出过异议。 请问,1.这属于合同变更吗? 2.如果现在前夫想反悔,他可以以他本人名义提起诉讼吗?他的诉讼有时效期吗? 3.如果他以小孩名义提起诉讼,是否属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其他 2009-05-21 11: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不属于 2、以小孩名义 3、不属于
  • 应该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 1、是合同变更。但是最好写个书面协议。 2、他应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 3、小孩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由向你提起诉讼。
  • 1、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你这是合同变更。但是最好写个书面的补充协议。不然一旦他反悔的话,你就要补缴所欠费用。 2、他应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也应遵守一般时效问题,即2年的诉讼时效。 3、小孩随着年龄的增长,费用的增加,到时小孩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由向你提起诉讼。
  • 未超过2年的部分他可以提起诉讼 他可以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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