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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签的装修合同,名字是我爸爸的,我签字的,请问这种合同有效吗

其他 2019-08-06 23: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主要标的物)是房子,而不是房子的装修情况,精装修房屋买卖只是双赢的营销手段之一。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精装房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只签订一个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具体的装修材料和质量标准。另外一种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购房人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与其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
    无论哪种模式,与购买精装房的风险没有直接关系,购房者购买精装房的风险与合同内容以及所购房屋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有直接关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装修部分的约定越仔细,对自己越有保障。从装修设计、布局到建材品牌的选用以及施工工艺等都要进行明确,包括所有装修项目名称、涂料、板材等建材的品牌、价格标准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位置、施工工艺等内容。
    合同约定越详细,以后无论发生何种质量或其他问题,有合同为依据,索赔相对容易。另外,购买精装房,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开企业也很关键,因为开发商的实力决定了它的履约能力。否则,合同签得再仔细,开发商无力履约,购房者的权益仍然很难保障。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装修协议没有因果关系,商品房可以是毛坯房,标准房,精装房,这需要看样在合同中约定。对于销售商强行签订装修协议,你可以拒绝。因为,你有权选择装修公司,也可以暂时不装修,以减轻还债压力,等债还清了再装修。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固定装修一般指墙壁刮白或鼻子、灯具,地砖或地板,开关插座,厨房全套,卫生间全套。包括相关的水路、电路、燃气等。
    但是空调、家电、沙发、床、餐桌等可以移动的,以及窗帘、布艺、装饰画等等,如无约定,一般不算在内,算作家具家电及软装。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可以,表见代理,具体看合同和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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