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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派遣外派的工人,因身体原因4月份回家,也就是4月份没工资,我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把钱打给劳务公司然后劳务公司扣除社保后再打给我,我4月份的保险是4月29号交的,3月份的工资是5月5号打给的,我五月份提出辞职,现劳务公司给我追要4月份的保险钱,我该不该给?他说3月份的工资交的是3月份的保险,而社保处显示3月份的保险是3月26号交的。求解答

其他 2019-05-20 14: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问题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拖欠工资问题,还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劳动合同解除之前 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应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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