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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各位律师。关于劳动合同。由于我服务的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劳动合同是和外企服务公司签的,并由外服公司派遣至这家外资企业当地代表处。薪水明明白白写在了劳动合同中,但是在缴纳国家规定的福利保险时,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福利保险支出由个人承担了。换句话说,就是合同中写的工资收入用来覆盖“真正的工资”和需要个人缴纳的社保福利部分以及本来应该需要公司缴纳的社保部分。不知道我有没有表达清楚。像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9-05-21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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