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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驾驶自己所有的农用车为原告运输干稻草到临县,原告随车押解货物、出售后支付运费给被告。这一直是原、被告几年以来的习惯做法。2017年10月25日,被告再次驾驶闽Exxxxx号农用车为原告运输干稻草,原告随车押解。途中,被告驾驶的闽Exxxxx号农用车与王xx驾驶的皖Hxxxxx好大货车、钱xx驾驶鄂Bxxxxx号大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碰撞的事故,造成了原、被告、身受重伤,经鉴定均为8级伤残。交警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责任认定:王xx、钱xx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不负本事故责任。事后,交警两次召集各方进行经济赔偿调解,均因钱xx未到案而于2018年3月12日终结调解。被告于同年4月2日诉请皖Hxxxxx号和鄂Bxxxxx号两火车的车主、驾驶员共同赔偿其损失,法院支持了其各项损失合计73401元。因两辆肇事车均为外地车,原告担心判决难以执行而实际不能得到赔偿,遂以货运合同纠纷于2018年4月5日诉诸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因人身遭受损害的各项损失176608.7元、货物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请问被告需要赔偿吗?

其他 2019-05-26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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