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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参与工程投标,招标文件要求具有拌合站,我公司报名成功后,在当地购买了一处二手拌合站(具备生产能力),拌合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后期甲方以报名时没有拌合站为由在开标前做出拌合站考察不合格通知,并不允许我们参与投标;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只规定了具有拌合站,并未具体要求是否是在报名时必须有。请问甲方这样做合理吗?原文:投标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5机械设备要求具有沥青拌合能力,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政府为中心,方圆30km范围内,自有3000型(含)以上沥青砼拌合站。另外想问:招标文件要求拌合站必须距离某地30公里范围内,是否符合招标法。

其他 2019-08-28 0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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