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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外地人,于2011年5月30日到广州一家公司工作,没有签任何合同,试用期3个月(6、7、8月)刚满,我不习惯那里的工作和生活,8月底就跟老总电话口头提出辞职,老总同意我离开,于是我决定9月6日离开公司回家乡。到现在8月份的工资不给发,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因为该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押一个月,6月份的工资8月4日才给我打到卡上,7月份的工资8月31日打到卡上,所以我离开的时候跟老总说到9月底把8月份的工资打到我卡上就行了,当时老总电话里口头同意了。但是现在他们说我辞职不正式不给我工资,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这是公司制度规定,可是我在那里上班时根本没见有什么制度。公司方面还说,像我这样的例子之前也有几个,都没有给最后一个月工资。)我是刚走出校门的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请问大家,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可能要得回来吗?如果可以,要经过什么途径可以得到帮助?因为好不容易挣得的钱就这样没了,现在回来工作,身无分文,困难重重!!!

诉讼 2011-10-11 1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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