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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我要咨询的是:在上海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吗?在上海关于这方面的纠纷能得到双倍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1-10-11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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