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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自2002年相识,恋爱了四年后赶上一个楼盘开盘,且价位也比较合适,想用来婚后居住,于是我们于2006年7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时我方交了购房订金2万元,之后男方付了8万多的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15万元,期限为十年。期间我们都是各自住在父母家,经济上也是各自管理。2006年8月8日开始还贷款,当时男方的工资只有1200元,而每月还贷就需要1800左右,所以头二年都是我同男方共同偿还,且负责男方的部分生活费用。现在开发商已将房屋于2007年交付,同年底开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男方声称没有钱需要向别人借钱,于是装修进度几次受阻。本来原订于2009年8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但由于男方突然提出“如果娶我就会得到众叛亲离的结果”;现在我们的感情破裂要离婚,我想请问,如果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会如何判决?另,在2005年的3月份男方向我借了6600元,立了字据,约定同年的5月份还清,但至今仍未归还,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09-05-22 0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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