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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车在珠海追尾了的士车,交警当时扣了2天车子,上个月26号拿回来了,当时定我全责,对方不配合保险公司定损修车,我联系对方司机也不不接电话,后来联系到对方车队长说要上诉,要误工费。之前也没和商量要多少钱误工费的事,请问律师这样子事法院会受理吗,要我这个车主给误工费吗。对方找我要的话是可以商量的但对方也不问我要啊?

其他 2019-07-09 0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 如果受害人没有正式工作,则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法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在无工作期间仍然有经济收入,则仍得到赔偿误工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现《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对方去起诉,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是会受理的。至于能否得到支持,要看对方的证据。
  • 没有误工费的说法。
    【追问】律师你好。你确定吗?那我就不管他了。我还想和对方商量一下多少给一点。但如果没这个说法,法律不认可,法院不受理,我完全不用管他了,确定吗?是的士车哦,双方没受伤也没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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