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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外资公司的保安,由于公司准备将保安这个部门承包给保安大队。想提前结束我们与公司的合同。我们公司在2006年10卖给了荷兰帝斯曼公司。我们的月收入由其本工资995元、津贴426元、住房补助200另平均每月最少有加班费400元。生活补助150元左右。合计2100元左右。在扣保险和工资所得税后大概是2000元左右。一年发十四个月薪水。有十二天有薪假。请问。象我这样。公司应怎能样经济补尝。按每月多少钱补尝?还有如果年假没休是否当加班?如果是则按几倍算?我是由2002年10月15日入职该公司那工龄应算几年?

争议解决 2008-04-03 07: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应人单位不续签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金,没提前通知的,要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 建议集体委托律师和原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及时起诉。你的情况应补偿六个月工资及尚未支付的工资。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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